政治歸政治 #192|憲法法庭復活戰(下):反對派大法官其實想開會?違憲的理由是什麼?
憲法法庭五人小組裁定《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核心爭點在於拒席三位大法官的「類推適用」論點遭否決、「超過七人以上」的致命文字瑕疵,以及民眾黨再修正動議導致立法程序嚴重違反公開透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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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蔡忠貞、楊慧欣、朱富美三位大法官未參與評議,其意見依程序僅能以法學雜誌投書形式發表,不構成正式不同意見書
- 三位大法官主張可類推適用第30條第5項(迴避超過七人時的特別開庭規定)來解決七席空缺困局,但多數大法官以「超過七人以上」文字解釋爭議為由拒絕
- 「超過七人以上」是本次立法最嚴重的文字瑕疵:「超過」為大於(不含本數),「以上」依刑法第10條包含本數,兩詞並用形成矛盾,多數大法官取交集認定門檻為八人
- 民眾黨黨團在二讀逐條討論階段透過「再修正動議」全盤替換原案,實質繞過委員會審查;韓國瑜主持三讀時未依法表決,直接宣示無異議通過,構成明顯重大立法程序瑕疵
- 五人憲法法庭的正當性雖有先天不足,但主持人認為正當性可透過後續判決累積,且作出判決遠比讓憲政機關停擺更符合法治原則
詳細內容
活動資訊
法科電台宣布兩場大型活動:高雄場(2025年12月27日晚上7點)與東京場(2026年1月23日於飛地離島書店交流會、1月24日於淺草 Clean Life 現場錄音),兩場均與在日台灣同鄉會合作,東京場票已開賣。
三位拒席大法官的法律地位
蔡忠貞、楊慧欣、朱富美三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無資格提出正式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的前提是「去開會但意見相左」。三位法官選擇將意見發表於法學雜誌,在法律效力上等同學術投書,而非憲法法庭的正式文件。
準用與類推適用的法律概念
主持人詳細區分兩個概念:
- 準用:法律明文規定 A 事項比照 B 辦理(須有法律授權),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明定同性伴侶準用民法婚姻相關規定
- 類推適用:法律未明文授權,但法官認為存在立法漏洞,依相同法理擴張適用。此方式使用條件嚴格,必須判斷立法者是「故意不規定」還是「忘記規定」
三位大法官的類推適用論點
三位大法官認為,第30條第5項規定「迴避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可特別組成法庭開庭(門檻提高為四分之三同意),立法者當時未料到會有七席同時空缺的情形,按整體法理應類推適用此條款。換言之,七席空缺等同七人迴避,因此仍可開庭審理。
「超過七人以上」的文字爭議
這是本次立法技術最粗糙的核心:
| 詞彙 | 數學意義 | 法律依據 |
|---|---|---|
| 超過七人 | 大於七(≥8) | 一般文義 |
| 七人以上 | 大於等於七(≥7) | 刑法第10條 |
兩詞並用邏輯矛盾,取交集則最低門檻為八人。多數大法官(如劉伯祥)採此解釋,認為本案僅七席空缺不符條件,類推適用路徑不通。三位拒席大法官則認為「超過」為冗詞,門檻應為七人,雙方在此關節點無法妥協。
立法程序違憲的兩大關鍵瑕疵
瑕疵一:再修正動議全盤換案 翁曉林提案版本歷經一讀進入二讀廣泛討論後,民眾黨黨團在逐條討論階段突然提出「再修正動議」,將法案內容全盤替換為截然不同的版本。再修正動議的立法原意是針對既有版本的「小瑕疵」修補,而非整體換案,此舉實質繞過委員會審查與廣泛討論,整個宪法訴訟法修法的實質討論不到半小時。
瑕疵二:韓國瑜三讀未依法表決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應以表決方式通過。韓國瑜主持三讀時,宣讀條文後僅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在幾乎沒有給在場委員表示意見空間的情況下,直接宣示「無異議通過」,完全跳過表決程序。
與113憲判9的比較
上次國會擴權法案(113憲判9)雖也有程序瑕疵,但因委員會曾召開公聽會、採舉手表決仍可辨識各委員表決意象,大法官認為未達「明顯重大瑕疵」未予違憲。本次修法連公聽會都未召開、三讀連正式投票都沒有,瑕疵程度遠超前例,因此大法官做出區別,宣告違憲。
五人憲法法庭的正當性與後續展望
主持人認為五人組成雖有正當性先天不足,但:
- 最高法院合議庭同樣五人,仍被社會接受
- 正當性可透過後續判決逐步累積,建議先選擇政治爭議較低的案件(如未成年性侵害追訴期等)建立公信力
- 三位拒席大法官若出席後續評議,等同於認可本次判決,預計他們將不會轉變立場
- 主持人呼籲政府盡速補充新的大法官人選提名,盼各黨以實質理由審視人選,讓憲法法庭早日恢復完整運作
精選語錄
立法委員立一個爛的法律,才造成我們今天所有人要動用我們憲政體系的資源在處理這些爛東西。
法院關一年,這沒有這種事情,這真的太荒謬了。你法院春節可以放假,法院勞動節要放假,我也支持。法院關一年,這沒有這種事情。
這不管是什麼政治意識形態的人,我們一定都希望法庭現在體制是好的,法院要運轉。我們可以不同的政治意識形態,但我們一定要同一國。
時間軸
逐字稿未包含時間戳記,無法提供時間軸。依內容結構大致如下:
- 開頭:活動公告(高雄場、東京場)
- 前段:三位拒席大法官的法律地位、準用與類推適用概念解說
- 中段:「超過七人以上」文字爭議分析、類推適用論點攻防
- 後段:立法程序違憲兩大關鍵(再修正動議、三讀未表決)、與113憲判9比較
- 結尾:會員問答(五人法庭正當性、直接排除後遺症、三位大法官是否會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