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歸政治 #194|終身監禁會是死刑替代方案嗎? ft. 羅秉成律師
台灣朝野推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立法,律師羅秉承指出此舉出自對憲判8號的政治恐慌,違反歐洲人權法院標準與刑法基本原則,且缺乏實證基礎,恐使台灣步上美國重刑化的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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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113年憲判8號(2024年)僅限縮死刑適用條件,並未廢除死刑,但朝野將其操作為「實質廢死」,以此為由倉促推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立法
- 全球採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判決中,超過八成集中在美國;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 Vinter 案)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7年)均明確認定,無期徒刑必須在法律與現實上可以減輕,否則構成不人道處遇
- 法務部草案設有「雙重封鎖」:①監獄行刑法第148條規定待執行死刑期間的羈押日數不得折抵新刑;②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強制要求現行36名死刑確定犯改判後適用新法,等同針對特定個案立法
- 台灣近20年內已有7件死刑確定案件遭平反改判無罪,法務部同步收緊死刑執行規則、縮短程序救濟空間,將增加冤獄無法補救的風險
- 重刑化不等於治安改善;台灣的殺人犯罪率已屬全球最低之列,且實證研究顯示長期服刑後出獄的中老年受刑人,暴力再犯率遠低於一般年輕人
詳細內容
憲判8號與「實質廢死」的政治誤讀
中華民國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2024年)作出第8號判決,對死刑的適用設定了嚴格條件,但死刑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羅秉承律師強調,將此判決詮釋為「實質廢死」是一種政治語言,而非法律事實。正是在這個誤讀前提下,行政院法務部、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及部分民進黨立委相繼提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修法草案,形成罕見的朝野共識。
各黨版本差異
- 行政院(法務部)版本:針對特定重罪(如故意殺人)引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版本甚至比在野黨草案更嚴格
- 國民黨版本:將無期徒刑分為三級——現行25年申請假釋、40年申請假釋、完全不得假釋,由法官依案情選用
- 民眾黨版本:法官宣告無期徒刑時,可選擇加附「不得假釋」的宣告
三個版本共同目標都是將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法制化,而部分民進黨立委的提案更幾乎是直接複製法務部版本後微調。
假釋制度的設計邏輯與現況
現行刑法無期徒刑制度於2005年(民國94年)調整,將最低服刑門檻從15年延長至25年,按此新制被判刑的受刑人要到2030年才會出現第一批可申請假釋的人,目前尚無一人到達門檻。
羅律師指出,假釋制度起源於18、19世紀的澳洲,設計初衷有兩個:改善不人道的監獄處遇,以及作為矯正管理的誘因機制。受刑人若懷有假釋的一線希望,配合管理的意願較高;一旦剝奪此希望,管理風險將大幅上升。監所管理人員已對此草案提出書面反對意見。
法務部統計顯示,適用舊制(10年或15年門檻)的無期徒刑犯,平均需服刑約18年才取得假釋;推算適用新制(25年門檻)的受刑人,實際出獄年限可能逼近30年甚至更長。
法務部「雙重封鎖」的問題
羅律師揭示法務部配套修法中兩項高度爭議的條文:
第一重鎖——監獄行刑法第148條:死刑確定案件若日後被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待執行死刑期間的羈押日數不得折抵新刑。換言之,若一人被改判20年有期徒刑,卻已在死刑候執行狀態下服刑25年,他仍須再關20年,合計坐牢45年。
第二重鎖——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明文排除刑法第二條的從新從輕原則,強制規定現行36名死刑確定犯(其犯罪行為均在舊法時期)若改判無期徒刑,一律適用新法(即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這是針對特定個案的立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
現正通過非常上訴審查的陳義龍與黃春棋兩案涉及人員,與唯一死刑被宣告違憲的徐志強案相關,均已羈押接近25年;若改判後不得折抵、又適用不得假釋新制,實際上等同終身監禁。
國際比較:歐洲 vs 美國
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 Vinter 案明確指出,無期徒刑「必須在法律上與現實上可以減輕」,且受刑人必須有「假釋的希望」與「審查的可能性」,否則構成不人道處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77年即從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出發,要求無期徒刑必須保留重新獲得自由的「具體且在原則上可實現的機會」。
反觀美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在1980至1990年代反毒風潮與治安惡化的政治壓力下大量擴張,美國的同類判決人數佔全球八成以上,但美國的社會治安並不因此改善。法務部草案的立法理由僅援引美國與英國兩個例子,未援引更多國家,本身即說明這非國際主流做法。
冤獄風險與執行規則收緊
台灣近20年來已有7件死刑確定案件遭平反,包括蘇建和案、鄭性澤案及謝志弘案等。法務部近期修訂死刑執行規則,縮短程序救濟途徑,可能導致尚在申請非常上訴中的案件遭提前執行,重演江國慶案的悲劇。
羅律師曾親身參與救援武藏孝辭案,該案被告具原住民血統,童年有家暴與流離失所的成長背景,工作與生活條件長期不利,一時衝動犯下重罪。經詳細調查其人生背景後,說服檢察官不求處死刑,最終法院以數罪並罰判決25年有期徒刑。他指出,「量情如量人生」,每個案子的犯罪背景都不同,不能以直覺的「殺人則死」一概而論。
德國監所的人性尊嚴實踐
羅律師赴歐洲訪問期間參觀了柏林的監所與精神病監所,分享了幾個細節:
- 受刑人住單人房,且持有房間鑰匙(個人隱私空間的象徵)
- 管理人員依規定稱呼受刑人「Sie」(德文的尊稱「您」),而非「Du」(你),目的是降低受刑人進入陌生高壓環境的戒心
- 精神病監所衛浴設帘子,因為「人跟自己也有隱私」
- 管理人員表示:「法院只判限制人身自由,並沒有判他受到比一般人更差的對待。」
相較之下,台灣死刑犯兩人共關在1.368坪的小房間,每天只能放風半小時,且出入仍戴手銬腳鐐,處遇條件顯著差於一般受刑人,已達國際認定的不人道水準。台灣曾因林克孝案引渡問題,英國法院審查台灣監獄條件後拒絕引渡,最後法務部甚至為此特別整修一區監房。
重刑化的惡性循環
羅律師警告,一旦台灣引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未來的適用範圍只會不斷擴大——其他引發民眾公憤的犯罪類型也將陸續被納入,形成如美國般的大監禁時代。監獄人口膨脹將帶來:超收惡化、處遇條件更差、矯正預算排擠社會安全網建設等連鎖副作用。
此外,實證研究亦顯示,重刑並不必然抑制犯罪衝動;而長期監禁後出獄的中老年受刑人,因體能與暴力傾向的自然衰退,再犯暴力犯罪的比例遠低於一般人,「他們對社會的風險並沒有那麼高」。
精選語錄
恐懼是最差的立法者。在這種恐懼底下,大家前撲後繼地去做,用最廉價的方式修法來解決問題,但那些建制社會安全的基礎工程才是重要的事情。
法院判一個人有罪,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就這樣而已。法院並沒有判他要受到比一般人不如的對待。
人創造制度,制度會改造人。如果創造一個不好的制度,這個不好的制度會改造人,所以制度在創建過程中要非常小心謹慎——這錯誤的第一步踏出去,可能就叫不回來。
時間軸
逐字稿中無時間標記,以下依內容順序整理:
- 開場:介紹來賓羅秉承律師(冤獄平反協會創辦人之一、前行政院發言人及政委)
- 法案背景:113年憲判8號(2024年)被誤讀為實質廢死,引發朝野修法競賽
- 修法內容:各黨版本差異(行政院、國民黨、民眾黨)及共同目標
- 假釋制度:現行無期徒刑25年門檻的設計邏輯與假釋保護管束機制
- 雙重封鎖:法務部配套條文的爭議——不得折抵與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衝突
- 國際比較: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 Vinter 案、德國1977年憲法法院判決 vs. 美國重刑化歷史
- 冤獄風險:台灣20年7件死刑平反案例;執行規則收緊的潛在危害
- 案例分享:武藏孝辭案救援過程、鄭性澤案平反(旁觀者回憶)
- 德國監所訪問:人性尊嚴的制度實踐——單人房、鑰匙、稱謂規範、酷刑防治機制(NPM)巡查
- 結語:台灣應朝提升社會安全網與被害人保障努力,而非走向美國式重刑化